第五条

尚未生效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泉域水资源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居)民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