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Not yet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意识。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泉域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