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机制,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域水资源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水、矿泉水等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域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