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尚未生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泉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