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提示标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