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尚未生效对浪费、污染、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泉域水资源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举报、信息通报和联合执法等协作机制,依法查处污染、破坏泉域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