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尚未生效泉域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二)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四)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五)畜禽规模养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