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决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只(头)牲畜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