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每亩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