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决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只(头)牲畜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