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使用草原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对未恢复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