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使用草原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植被;对未恢复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规性决定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