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第三十一条尚未生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鼓励长春大米、双阳梅花鹿、公主岭玉米等品牌的宣传推广,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产品竞争力。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