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尚未生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培育区域商标品牌。鼓励和支持产业集聚区、旅游区、特色街区等发挥商标品牌的引领作用。

鼓励和支持经营主体注册国内外商标,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商标品牌战略,提升商标品牌影响力。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