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