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七月第二周为吉林省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