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湿地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等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