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统筹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