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二十五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泥炭沼泽湿地资源情况,建立泥炭沼泽湿地资源数据库。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标准的泥炭沼泽湿地,应当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泥炭沼泽湿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泥炭沼泽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泥炭沼泽湿地。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因防灾减灾需要的除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