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