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湿地的管理和保护,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