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八公顷以下小微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和技术指导,结合城市更新、乡村振兴,因地制宜采取合理措施,发挥其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