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应当采取水系连通、生态补水等措施,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