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十九条尚未生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