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尚未生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湿地入侵生物防控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