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修复和利用第二十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湿地入侵生物防控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