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资源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尚未生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