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八条尚未生效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按照国家公布的名录执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按照规定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并公布。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论证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