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尚未生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和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四月的第一周为重庆市爱鸟周。每年十一月为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