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规定,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或者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投放有毒有害药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