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尚未生效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名称等需要作出技术认(鉴)定的,由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出认(鉴)定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