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尚未生效

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等相关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备案事项开展人工繁育活动;

(二)组织公众与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零距离接触,或者诱导、放任公众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状态下近距离接触具有危险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三)随意放生或者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

(四)以暴力、饥饿等方式虐待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