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尚未生效

在合法猎捕活动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误捕、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误捕本规定所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回原栖息地;造成误伤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应当交由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