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尚未生效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激光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枪支、弹弓、弓弩、电鱼器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设置陷阱、火攻、烟熏、网捕或者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船艇、水上漂浮物搭载热成像仪、夜视仪等设备空投、抛投物品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安全生产或者种群调控等确需网捕、电子诱捕,或者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辅助猎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规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