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四条尚未生效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产生高噪声、过度照明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禁止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迁徙洄游通道,禁止在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投放有毒有害药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