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尚未生效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通过适应性改造、修复生态廊道等方式,合理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