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市、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和工程技术等措施,通过适应性改造、修复生态廊道等方式,合理改善野生动物栖息地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