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量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宣传普及计量知识,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