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协助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