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有关物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