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受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