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计量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计量违法行为。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凡受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