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