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依法取得计量监督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计量监督执法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当事人、证人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地和产品、商品存放地检查,并可以依法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印与被监督的计量活动有关的支票、发票、账册、合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等资料;

(四)使用录音、拍摄及其他合法技术手段提取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