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计量检定的;(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