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