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销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营业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安装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安装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