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销售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营业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安装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安装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