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六条有效为社会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测试、鉴证服务的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核定范围开展业务;(二)伪造、涂改、出借、转让相应计量证书;(三)不及时办理有关计量管理手续而变更业务范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