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场所、人员、环境、设施等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