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计量机构和人员第二十五条有效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校准服务相适应的计量标准器具、场所、人员、环境、设施等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