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第十三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