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第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项中,除应当或只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不同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