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2 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Article 6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项中,除应当或只能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事项;(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不同法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的事项。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