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并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