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发现法规内容上同立法的规定相抵触或与现实情况不适应、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暂停执行或废止的意见,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协调汇总,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同意,列入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计划。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