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名称、届次和通过批准的时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7月1日